关于补充办理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3-02浏览次数:544

经校房改领导小组讨论,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本次继续进行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对教职工在20081231以前发生的职称、职务变化等(离婚者按2005年底以前的婚姻状况为准),按照现执行的《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住房制度改革补充办法》规定,进行补充办理。

本次补充办理的时间和要求作如下安排:

一、200934日起319止:属住房货币化补贴范围内的教职工个人到资产处办理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件。

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已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的,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事业编制在编(校房改领导小组确认)的教职工。按照现执行的《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住房制度改革补充办法》规定进行。
  (二)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1、夫妻双方户口簿、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现住房的房屋产权证或租用公房凭证(蓝卡)(原件和复印件)。

  3、城镇祖传私房或自建私房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4、农村祖传私房或自建私房的城乡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5、动拆迁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6、配偶单位联系单(到资产处领取空白联系单)。
  以上原件经资产处工作人员复印件核对后,当场退回。

二、32049:校房改领导小组(资产处)负责审核。

三、4月下旬—5月下旬:三榜公示。

四、6月—7月: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兑付住房补贴手续。

、说明

1、请各系(部门)关注教职工的情况,及时通知到教职工个人。逾期和证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2、对原已完成公示,但未办理住房补贴兑付手续或需要进行第二步兑付补贴的职工,时间安排同上;。

3、按照第146次院(校)长办公会议决定:200911以后发生的由于职称、职务、家庭情况变化等需要申报的住房补贴,按今后新的方案实行。

    感谢各系(部门)、各位教职工支持、配合。

 

 

 

 

 

资产处

200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