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教工周转房管理条例(试行)》(以下称:《条例》),结合校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
一、租住对象
1、家庭在本市无住房的各类引进人员(指在编在职在岗的教职工);
2、家庭基础不在上海(进本校前户口在外省市)且在本市无住房的在编在岗新进校青年教职工;
3、“符合1、2条”需申请租住教工周转房者,属上师大编制的教职工,首先向上师大有关部门申请,尽可能入住上师大教工周转房,并按照上师大租房补贴标准,由上师大下发。
4、学校聘用的外籍教师需入教工周转房者,由校办(外办)出具书面意见及学校的聘用协议,教工周转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5、对确属有特殊困难需要租住教工周转房者,须报请教工周转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但不享受租房补贴;同时签约承诺,只在有效时间租住。
6、学生工作辅导员由学工处安排在学生宿舍内住宿。学生工作辅导员转岗后若需租住教工周转房者,按《条例》的规定申请。租住期限扣除其担任辅导员工作时间。
7、学生工作辅导员同时需在吴中路租住教工周转房者,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须报请教工周转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但不享受租房补贴;同时签约承诺,只在有效时间租住。
二、租住期限
1、租住期限自入校报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五年。期满必须退房,以保证教工周转房能正常周转。
2、享受引进人才政策的教职工,租住期限为半年。
三、对教工周转房中原租住人员的有关规定
原“吴中路青年教师公寓”,现统一称作为:“教工周转房”。
1、原租住在教工周转房内的(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协议)教职工,在本《条例》正式实施之前的年份按1/2计算其租住年限;其他租住在教工周转房内的教职工按到校报到之日起计算租住年限。租住期已满五年的,在接到退房通知后的90日内,须到物业公司办理退房手续。若需继续租住教工周转房的教职工,须先退房,视周转房房源实际情况再按程序申请租住,租住期限一年。若不配合履行相关手续,学校将作强占教工周转房处理。
2、原租住在教工周转房内的教职工,租住期未满五年,在每年四月到资产处就剩余期限重新签订租住协议。逾期不签订租住协议书者,作强占教工周转房处理。
3、资产处在每年的六月中旬,将当年教工周转房剩余的房源情况向全校公布。有意向租住教工周转房的教职工,届时可按程序申请租住,租住期限一年。
四、退房规定
1、租住协议期满者必须退房,将会在期满前发书面通知租住人。
2、已购买商品房租住期限未满的教职工,在规定交房日期之后的6个月内仍可继续租住,时间期满立即退房。如超过规定退房日期,仍租住在教工周转房内且拒不退房者,将作强占教工周转房处理。
3、因工作调动、退职、退休和组织安排的教职工,资产处随时受理退房。
五、房租金交付方式
1、租住教工周转房的教职工须全额支付所租房的房租金。校财务处根据租住房协议书的约定,从租住人每月工资中代扣。
2、对符合租房补贴条件且批准租住的人员,学校按租房补贴标准房租的2/3给予补贴。
六、超期房屋使用费
超期房屋使用费是指:对超过规定期限继续居住在教工周转房及其他不符合租住条件继续占用教工周转房者,依照约定的房屋租金比例,按协议从被处理人工资中代扣的金额。
七、附则
学校将视教工周转房所在地情况,对租住细则进行调整。
本实施细则经校长办公会议2009年6月25日批准,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解释权在教工周转房领导小组。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200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