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9-09-21浏览次数:748

根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高等学校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依法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根据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有关2009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统一安排,以及上海师范大学就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工作提出的实施意见,我院(校)相关人员请按下列要求操作:
一、受理申请的范围:
1.20082009年度进校,在教师岗位上的人员(已认定过教师资格的新进人员须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到旅专组织人事处302室备案)。
2.符合条件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认定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
4.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5.具备教育、教学工作所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6.具有应用普通话的能力。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拟聘教授、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或195411以前出生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作要求。
7.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获博士学位或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的除外),须补修高等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高等教育方法概论三门课程并成绩合格。
2010年起,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也需补修上述三门课程并成绩合格。
三、申请过程
916——925 
申请人员网上填写《申请人信息确认表》。
网址:
http://www.shehr.com.cn/qualificationannex/web/index.php?areaSchoolId=23
923下午130——530  
申请人到综合楼404室(上师大徐汇校区)拍摄防伪数码照,并带好身份证。拍摄费用20元。申请人在拍摄数码照后的下一周中请务必核对确认由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中心为您上传到《申请人信息确认表》上的照片。
925上午800——1030 
申请人员到校医院进行体检,早饭可清淡饮食,带好一寸照一张。体检费用50元。参加过人事处组织的今年7月在校医院体检的申请人员可免。
925——930 
申请人请交以下材料至旅专组织人事处(旅专行政楼302室)(一式一份
1)《申请人信息确认表》(打印件,须有照片)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 三门专业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博士、师范免)
5)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复印件,二级乙等以上,博士免)
6)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教案,网上可下载(复印件,博士、师范免)
2010年起,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也须测试。
109——1013
 在岗教师由学院进行思想品德鉴定并测试教育、教学能力。
其他人员思想品德由所属部门鉴定,教育、教学能力由学校专家测评小组进行测试,(测试时间另行通知)。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评价表》二表由申请人网上下载后,填写有关信息后交学院。
1013——1015 
学院交申请材料到师大人事处师资办(综合楼403室),包括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学院、部门总支书记签字)
《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评价表》(原件,须测评组长签名,博士、师范免)
1015——1030
师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收取并审核有关申请材料(含电子信息)。
师大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
师大教师资格认定领导小组审定。
电子数据和申请材料报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
121——1230
发放证书并将申请表归入申请人档案。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付晶    联系电话:57126295
                                    
旅专组织人事处
                                          2009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