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学校(院)公用房门钥匙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0-28浏览次数:1059

为维护学校(院)的安全稳定,共同创建平安、和谐的校园环境,经学校(院)综合治理委员会商议决定,对学校(院)各系(部门)的门钥匙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校(院)房屋属校(院)财产,是学校(院)教学、科研、实验、管理、生活等需用的房屋;
二、学校(院)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校(院)的安全工作,并委托上师大保卫处具体实施,资产处负责校(院)房屋的管理工作;
三、各系(部门)应对所使用的房屋安全等负责,并保管好门钥匙,后勤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各教室安全等工作;
四、为加强校(院)安全工作和校(院)房屋管理工作,由资产处负责收集各系(部门)所有门的一把门钥匙(经批准的个别门钥匙由所在系(部门)专人管理之外),保卫部门负责具体保管门钥匙,徐汇校区由院办公室负责具体保管门钥匙;
五、起用保卫部门所管理的门钥匙或院办公室保管的门钥匙,必须属于发生紧急情况或校(院)安全、管理之需要,并由两名同志签字、登记,其中一名必须为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
六、经批准的系(部门)独立使用的门钥匙,由所在系(部门)领导书面提出,并确认专人负责,附:楼室、姓名、联系手机;
七、未经批准,各系(部门)不得擅自更换门锁;
八、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请校(院)本部各系(部门)配合将所在部门的门钥匙于2009年11月20日以前配好后送交资产处(所配的门钥匙发票可同时由资产处统一报销),联系人:韦香香,联系电话:57126374;请校(院)徐汇校区各系(部门)将所在部门的门钥匙于2009年11月20日以前配好后送交二楼院办公室(所配的门钥匙发票可同时由资产处统一报销),联系人:贺球红,联系电话:64322763。
 
 
 
学校(院)综合治理委员会
200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