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工周转房管理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09-12-17浏览次数:553

(2009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工周转房的管理,根据本校教工周转房使用、管理状况,结合学校总体发展的需要,切实有效解决引进人才、新进校青年教职工、外籍教师等的短期住房事宜,努力营造安居乐教的和谐环境,参照上海师范大学教工周转房管理条例的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工周转房是学校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新进校青年教职工、外籍教师等短期住房的困难用房, 即吴中路公寓等。
第三条 学校对教工周转房实行统一管理,在有房源的基础上,教工周转房实行租赁制,其租金与市场价接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教工周转房管理领导小组是教工周转房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其职责为负责规划和推进教工周转房的管理改革,研究与制订有关的管理制度,讨论和审核教工周转房管理的有关重大事项,监督和检查教工周转房的日常管理工作。教工周转房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资产处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组织人事处、财务处、校工会、校纪委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
第五条 资产处是教工周转房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核教工周转房的准入手续。教工周转房的日常管理采用物业管理模式。经学校同意,由资产处牵头与相关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发包合同,并由资产处负责监督检查物业管理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租住教工周转房的对象与期限
第六条 租住教工周转房的对象
1、家庭在本市无住房的各类引进人员;
2、家庭基础不在上海(进本校前户口在外省、市)且在本市无住房的在编在岗新进校青年教职工;
3、由学校聘用的外籍教师;
4、对确属有特殊困难需要租房的,须报教工周转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但不享受租房补贴;
5、学生工作辅导员租住办法另定。
第七条 租用期限
1、教职工租住期限不超过5年;
2外籍教师租住期限根据学校与其签订的聘用期限;
4、个别教职工确属租住特殊原因的,且已到租住期限的,由其本人至少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工周转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可视适当延长租住期,但不享受租房补贴。
第四章 租住教工周转房的标准与房源
第八条 租住房型标准与房源
1、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副教授及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以一室一厅户为标准。
2、其他人员均以2人合租一室一厅户为标准。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经本人申请,教工周转房领导小组批准,其他人员方可租一室一厅户。
3、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外籍教师一般以一室一厅户为标准。
第五章 教工周转房租金标准
第九条 租金标准的确定
教工周转房领导小组参照周转房所在地区房屋租赁的市场价,每年10月份核定一次,向全校公布,并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六章   关于租房补贴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租房补贴的发放对象
1、租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本条例第三章第六条规定的租住教工周转房的对象(不包括外籍教师)。
2、家庭双方或者其中之一已经享受过国家住房优惠政策、房改补贴的教职工,不再享受租房补贴。若家庭双方均符合租房补贴条件,以职称或职务高的一方享受补贴。
第十一条 租房补贴标准
符合租房补贴条件者,租房补贴标准为教职工所租住教工周转房租金的2/3,教职工个人承担租金的1/3。二人合租一室一厅的为1/2参照予以补贴;对符合租住条件,因学校暂无房源,而教工提供有效的外借住房付款凭证者,经本人申请,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学校仍按以上学校房源标准予以补贴;对符合租住条件,学校有房源提供,本人又无特殊理由,而另外借住房者,学校不予补贴。
第十二条 属上海师范大学编制的教工,其租房补贴前三年按上海师范大学有关规定执行,并由上海师范大学给付,后二年按本校规定,并由本校支付。
第七章 教工周转房租金缴付及补贴方式
第十三条 教工周转房租金的缴付方式
租住学校教工周转房,一律以本条例规定的租金标准计算房租,采用一房一价,全额支付。房租由财务处根据《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教工周转房租用协议》的约定,统一从承租人个人每月工资中代扣。对符合房租补贴条件且批准租住的人员,学校按房租的2/3给予补贴,按月在工资中发放,直到规定租用期满为止。
第十四条 超期房屋使用费的计算
超过规定期限继续居住在学校教工周转房和对其他不符合条件继续占用教工周转房者,按强占教工周转房处理,即:除停发租房补贴外,自超过之日起3个月内,学校将以年核定房租价120%的租金标准按协议约定代扣房屋使用费;自超过3个月开始,以150%的租金标准按协议约定代扣房屋使用费;自超过6个月开始,以200%的租金标准按协议约定代扣房屋使用费;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八章 教工周转房的管理
第十五条 租房手续
申请入住教工周转房应属到校正式注册的教工或聘请的外籍教师,并由本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审核,资产处凭组织人事处审核单,签订租房协议,开具入住通知书;申请人凭入住通知书到周转房所在的物业管理公司办理相关入住手续,并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付费、入住。退房时,由本人到物业管理公司办理退房手续,并凭物业管理公司的退房通知单,到资产处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六条 签约要求
租住协议每年签订一次。协议期满,租住关系终止。租住人必须在到达租住时间的前一个月办理续签或到期退房手续,逾期未办理续签或退房手续者,将按本条例第十四条处理。
第十七条 承租人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1、不在教工周转房中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
2、不擅自改变房屋室内结构,不准违章搭建;
3、其租住房屋必须是本人在住,不得转租或变相转租房间、床位等;
4、不隐瞒本人家庭住房情况;
5、必须保持室内原配件的完好性,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6、严禁违章用电、用水、用气等。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承租人,学校将收回所住房屋,停发租房补贴,并视情节轻重,扣发住房补贴;同时按第十四条:“超期房屋使用费的计算”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退房规定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承租人必须办理退房手续。
1、按照协议,租用期满的;
2、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的(含调离旅游学院的);
3、家庭住房变化后,经教工周转房管理领导小组确认不符合入住条件的;
4、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5、申请购房补贴的;
6、其他属于应当退房的情况。
第十九条 对教工周转房中原租住人员的有关规定
已在教工周转房中租住的所有人员,若需继续租住的,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必须按本条例规定重新提出租住申请,对符合租住条件者,经重新签订协议后,方可继续租住;对于不履行上述手续者,并经教工周转房管理领导小组确认,学校将作强占教工周转房处理。
第九章   房租的结算和使用
第二十条 房租的结算和使用
学校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将学校年收取租金的部分归入房改基金和用于对教工周转房的维修等。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确有特殊情况,需租住教工周转房的,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教工周转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经校教工周转房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审议,校长办公会议2009年12月10日批准生效,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学校原制订的相应规定终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相应实施细则将适时出台。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教工周转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2009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