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工周转房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二)

发布时间:2009-12-17浏览次数:1028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教工周转房管理条例(试行)》(2009年12月修订)(以下称:《条例》),结合校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二)。
根据教工周转房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研究、审议,并经校(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对学生工作辅导员租住教工周转房和租房补贴作如下调整:
1、同意从2010年1月1日起,对家庭基础不在上海且在本市无住房的及家住上海远郊(崇明)且交通不便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租房的在编在岗学生工作辅导员,可按照《条例》规定申请入住,并进行适当补贴;
2、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工作辅导员,其租房补贴标准为教职工所租住教工周转房租金的1/2,学生工作辅导员个人承担租金的1/2;二人合租一室一厅的为1/2参照予以补贴;对符合上述租住条件,因学校暂无房源,而学生工作辅导员提供有效的外借住房付款凭证者,经本人申请,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学校(院)仍按以上学校房源标准予以补贴;对符合租住条件,学校(院)有房源提供,本人又无特殊理由,而另外借住房者,学校(院)不予补贴。
3、属上海师范大学编制的学生工作辅导员,其租房补贴按上海师范大学有关规定执行,五年中的后二年由本校(院)给付(以进校时间为起点)。
4、入住教工周转房的其他事宜按《教工周转房管理条例(试行)》(2009年12月修订)(沪旅高专资字(2009) 第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经校长办公会议2009年12月10日批准,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解释权在教工周转房领导小组。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2009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