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院)职工福利费的管理使用,更好地发挥职工福利费在解决学校(院)教职工生活困难和改善集体福利方面的作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福利费提取标准
福利费是指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和计提标准,在事业支出中计提教职工、离退休人员的福利费,用于本单位教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帮困补助、慰问、有关医疗保险、体检、疗休养以及其它为教职工福利所需的支出。
教职工福利费由组织人事处列入预算并负责核算管理。离退休人员福利费,单独设立专项,由学校(院)管理和统筹使用,组织人事处具体负责。
二、福利费使用原则
(一)在职人员福利费以补助我校在职教职工的生活困难为主,适当解决在职教职工的集体福利。
(二)遵循“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切实体现对困难教职工的关心。
(三)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不得巧立名目,随意支出职工福利费。
三、福利费开支项目及标准
(一)困难补助
1.困难补助。对教职工因本人因病住院、配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及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等情况给予补助。
(1)在职教职工生病住院或手术,可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一次性困难补助,其中医药费2000元以下(含2000元),补助200元;医药费在2000—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补助500元;医药费10000元以上,补贴1000元。
(2)配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可给予不高于800元的一次性困难补助。
(3)在职教职工家庭发生突发事件困难帮助(生病住院除外):500元—2000元 。
2.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补助。对教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住院医疗给予补助。在确诊并进行第一次治疗后可申请获得一次性补助10000元。
3.丧葬补助。对教职工本人、直系亲属去世给予丧葬补助。
(1)在职教职工病故或意外去世,可给予3000元一次性困难补助。
(2) 在职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1000元一次性慰问金。
(二)集体福利
1.教职工退休慰问。为感谢教职工在职期间对学校视事业作出贡献,对当年度退休的教职工给予慰问。具体慰问标准按照国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2.教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为减轻教职工门诊、住院及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上海市教育工会相关通知要求,为每位教职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
3.教职工体检。每年组织教职工体检,体检标准和机构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4.教职工疗休养活动。每年利用暑假组织部分教职工休息修养,疗休养人数和标准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确定。
5.集体慰问。每年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教职工家庭;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患大病、重病或须长期治疗的慢性病,按本市医保制度个人负担医药费后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困难教职工家庭;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特困的教职工家庭;年度内为学校事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教职工、引进人才和烈属、军属、残疾人、退伍军人等给予慰问。慰问对象、标准根据每年帮困慰问工作方案确定。
四、福利费使用审批办法
1.帮困补助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依据,填写《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福利费使用审批表》,经所在单位、部门党组织负责人审核,组织人事处批准后审核。
2.集体福利中的补充医疗保险、疗休养由校工会(妇工委)负责;体检由自资产处负责;退休慰问由组织人事处负责;集体慰问由学校(院)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财务处、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的审核小组负责。相关部门填写《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福利费使用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执行。
3.申请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的,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人审批;申请补助金额3000元以上的,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其他
1.福利费设立专门开支项目,定期公布开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2.对违反福利费使用规定,在经费使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福利费使用暂行办法》(沪旅院(校)组人字(2013)第20号)同时废止。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2019年6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