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境外学习与实习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29浏览次数:322

    一、总体原则

1、为更好地体现我校国际化办学思路,提高学生参与境外项目的积极性,对境外学习实习学生的学分认定工作采取“实事求是、总体从宽、流程从简”的认定原则。

2、认定境外修得课程内容与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关课程内容应总体一致,认定的学分原则上不超过当前学期在校生所获得的学分。

3、学院作为教学单位,是认定学分的责任主体。学生境外所学课程、境外实习的学分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认定。教务处负责审核备案,并将学分录入学生成绩单。

4、经学校批准境外学习与实习的学生,必须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回校,方能进行交流课程成绩认定或境外实习认定。如果因个人原因超过规定期限不回校的,对其在国外学习的成绩或境外实习不予承认;未按时报到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或者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均应予退学。

二、境外学习及实习学分认定和转换标准

1. 分类认定

(1)我校培养方案中的思想政治类、军事类、体育类等公共必修课不予认定,需补修。

(2)我校培养方案中的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由专业负责人把关。专业负责人根据国外大学的学分数(或课时数)及成绩评定标准,制定折算方案,将国外修读课程成绩和学分折算为我校培养方案中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3)外语类专业学生到与本专业对应语言国家学习的,可认定2个学分外语会话或听说类课程。

(4)境外实习项目可视实习期限认定为校内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具体按教务处实习办相关规定执行。

(5)疑难认定。学生境外学习出现的个性化学分认定疑难问题,由学院会同国际交流学院、教务处共同商议决定。

2. 认定标准

(1)原则上国外所学课程应与国内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名称及内容相同或相近。

(2)专业负责人可根据国外大学实际的课时数,按我校每学期每周上课1学时(45分钟)满16周计1学分进行换算,并且应当根据课程的难度或类型的不同(如实践类课程),适当乘以系数。

(3)与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不相同的,可认定为专业拓展课程学分或不予认定。

三、认定的流程与所需材料

出行前,学生必须及时与学院沟通,参照同期培养方案修读各类课程及学分,在专业负责人的指导下选修境外课程。外事办公室会协助学生获得境外院校所开课程的名称与简介。

海外修学期间,学生应与学院专业负责人和外事办保持联系。若遇到课程选读上的问题需要调整的,应与专业负责人和外事办及时沟通,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回国后,每学期第二周、第十四周为学分认定审核时间,学生需要提前在网上提交申请。

提交申请后,学生提供国外大学成绩管理部门出具的成绩单或单科成绩证明、评分标准、课程简介及课时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交由各专业负责人进入教学系统审核,审核通过的学分经教务处终审后录入学生成绩单。境外实习回校的学生,必须提供国外实习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实习合格证明原件用于实习认定。(传真件、复印件以及非学校成绩管理部门出具的成绩单或非境外实习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实习证明均无效。)

境外修读课程无法全部替换我校课程学分时,即不能认定但为应修读的课程,学生须在下一年度教学活动中参加课程补修。

四、缓考申请、补考

参与学校境外学习与实习项目的学生如遇外出时间与考试时间冲突,学生应主动向所在学院整体提交一次缓考申请,缓考申请审核通过方视为有效。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期返校参加考试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五、特别提示

1、三年级学生参加境外学习项目,如需要报考专升本,请务必确保外出学习期间所修课程与校内应修课程完全认定和转换,否则将影响毕业时间和专升本报名资格。

2、顶岗实习期间参加境外实习项目的学生一般按照实际实习时间抵扣顶岗实习时间,如境外实习时间少于专业要求的顶岗实习时间,需要补足剩余实习时间。

3、境外修得的课程尽量保证专业相关,且修得总学分尽量高于校内需修得学分,否则可能由于部分课程不能认定需要重修而对修学时间产生影响。

六、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国际交流学院。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2019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