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科专业竞赛分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29浏览次数:688

学科专业竞赛是指由政府部门、学校或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与本专科专业教学关系紧密的大学生课外竞赛活动。由于目前学科专业竞赛种类繁多、级别纷杂、来源多样,为统一管理,便于学校及各学院、各单位组织参赛,现对已有学科专业竞赛进行规范分类,鼓励各学院、单位能更好地组织本专科学生参加高水平学科竞赛,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科专业竞赛等级分类说明

我校(院)现在组织参加的本专科学科专业竞赛分为ABC三个等级。

具体划分方式:

(一)A级学科专业竞赛

1.国家级重大学科专业竞赛:由教育部直接主办的常设性各类学科专业竞赛或教育部直属司(如高等教育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或团中央盖章认可的有较大影响力、具有很强的学术权威性和业内认可度的综合性学科专业竞赛项目。

2.国际性重要比赛:指在国际上有影响的常设性大学生科技竞赛。其中,参赛国家分属在三大洲以上的竞赛为国际全球性竞赛;参赛国家在10个以上的竞赛为国际区域性竞赛。

(二)B级学科专业竞赛

1.教育部的专业教学(行业)指导委员会等主办的举办时间长、参赛学校广、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力、奖项评比规范有公信力、具有较强的学术权威性和业内认可度的全国性赛事。

2.由国家级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社会力量、其他部委等主办,具有一定省份的覆盖性(有的也冠名为“全国……”或“中国……”)的一般性全国类或跨区域类学科赛事。

3.一般性国际比赛。

4.由市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市级团体组织的全市性或跨省市区的各类竞赛,或国家各地区(如华东地区)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各类竞赛)。

5.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接支持主办的综合性学科专业竞赛项目。

(三)C级学科专业竞赛

1.由上海市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举办的学科专业竞赛。

2.为参加校外学科专业竞赛而举办的校级选拔赛,以及学校主办的校级学科专业竞赛(要以学校名义组织并发文公布)。

3.其他未能划分以上类型但对本专科学生培养具有直接作用的有关竞赛。

二、学科专业竞赛等级分类的认定

竞赛由各二级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给予认定。具体如下:

1.由二级教学单位填写《学科专业竞赛等级分类认定表》,并提供认定理由及分类依据(包括:竞赛主办单位相关文件,竞赛开展范围、历史及奖项设计等说明,以及其他相关说明等)。

2.所有申请认定学科专业竞赛材料报学校(院)教务处,由学校(院)教务处组织专家组审议进行初步确认,最终报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3.各专业如有教育部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办的学科专业类竞赛,必须以参加该类大赛为主,其他大赛原则上不予以支持。

4.如无教育部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办的学科专业类竞赛,每个专业可以申请认定一个赛项(因赛项变动可酌情变更)纳入工作量核算和获奖奖励。

三、学科专业竞赛等级分类的使用

(一)经费拨付依据

学校(院)每年依据学科专业竞赛等级划拨竞赛经费,竞赛经费主要用于A、B、C等级学科专业竞赛资助,包括用于前期(外请)专家教师指导、赛前训练专用材料费及办公费和其他业务费等(不含专兼职指导教师工作量)。

(二)绩效考核的依据

只有纳入以上A、B、C三个等级的学科专业竞赛,才能作为年度学校(院)绩效考核等的基本依据,未列入当年等级范畴的竞赛,不作为计算依据。

(三)学生学分认定与冲抵的依据

学生在A、B两个等级学科专业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可以冲抵专业任意选修课或公共选修课1-2学分。

四、竞赛指导教师工作量计算

(一)培训工作量

A级竞赛培训不超过40天,参加培训教师工作量每人每天按4课时计算,按实际培训日测算工作总量,最高不超过160课时;

B级竞赛培训不超过25天,参加培训教师工作量每人每天按4课时计算,按实际培训日测算工作总量,最高不超过100课时;

C级竞赛培训不超过10天,参加培训教师工作量每人每天按4课时计算,按实际培训日测算工作总量,最高不超过40课时。

(二)校外带队竞赛工作量

领队教师每天按5课时计算,带队教师每天按4课时计算。

五、竞赛总结

竞赛结束后,参赛单位须向教务处提交参赛总结。

六、竞赛奖励

(一)奖励对象

获奖个人或团体所在的参赛单位。

(二)奖励竞赛类别及标准

A级竞赛

1.一等奖30000元/项;

2.二等奖20000元/项;

3.三等奖10000元/项。

B级竞赛

1.一等奖15000元/项;

2.二等奖10000元/项;

3.三等奖5000元/项。

C级竞赛

1.一等奖3000元/项;

2.二等奖2000元/项;

3.三等奖1000元/项。

(三)奖励程序

教学竞赛奖励工作由学校(院)教务处负责具体实施,每年年底前完成年度教学竞赛奖励工作。奖励方案在全校公示,对经公示没有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核实调整的奖励方案,经主管校(院)长审核,校(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个人奖励涉及税收问题按国家相关法规处理。

本规定自校(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