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推进学校预算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沪财绩〔2018〕14号)、《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沪财绩〔2014〕22号)、《上海市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沪财绩〔2015〕2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进所属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教委财〔2015〕2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结果。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提高资金效益为目标,将绩效管理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评价过程的一系列管理活动。预算绩效管理对象为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资金,重点是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管理原则。预算管理要围绕绩效目标来进行,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二)绩效导向原则。预算管理的各环节、每项工作都要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三)责任追究原则。预算管理强调各部门的预算支出责任和学校的预算管理和监督责任,实行绩效问责。
(四)信息公开原则。预算绩效管理要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基础数据要准确,相关信息要依法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 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由学校财经领导小组负责,其职责包括:
1、负责组织、指导、监督、研究全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2、组织学校各部门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实施。
3、审核学校和各部门预算绩效自评报告。
4、根据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置建议。
学校预算绩效管理日常工作由财务处负责。
第五条 各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职责:
1、组织实施本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2、按规定编制本部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3、组织开展本部门的绩效自评工作,并配合财务处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加强本部门预算管理。
4、按规定公开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信息,接受各方监督。
5、执行学校下达的其他绩效管理工作任务。
第三章 预算绩效目标
第六条 预算绩效目标是指事前明确的评价指标和标准,用于客观评价、监督、衡量项目绩效,包括绩效内容和绩效指标。
绩效内容是预算项目承办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对所申报项目完成后将要达到的绩效目标进行总体性描述。
绩效指标是对绩效内容进行指标化分解,指标分解应与绩效目标密切相关,要求具体细化、分布科学、合理可行,具体分为定量和定性两部分。绩效指标主要采用数值、比例等定量指标表述,难以用定量指标反映或仅用定量指标反映不全的,可用评语式定性指标表述。
第七条 各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或追加预算时,要根据学校预算编制总体要求和事业发展规划,结合财力可能与资金需求,融入绩效理念,科学合理地确定项目预算绩效目标。
第八条 财务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重点从预算项目实施依据的充分性、目标合理性及可行性、指标设置的科学性、资金预算等方面对预算项目的绩效目标进行初审,报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对于预期无绩效、低绩效,或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项目,不予安排预算。
第四章 预算绩效跟踪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要根据制定的绩效目标和项目具体实施计划,通过学校财务信息查询系统等方式,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程和预算支出执行进度,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管理效率。
第十条 当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严重偏离时,或发现绩效低于预期绩效的项目,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取消或减少预算安排,收回项目结余资金,确保预算安排科学合理。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需调整绩效目标的,各部门及时办理调整手续。由财务处向市教委、市财政局提出绩效目标变更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相应调整绩效目标并按规定调整预算。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项目绩效进行跟踪监控,并根据学校专项检查的需要将项目进度、项目目标执行与资金使用等情况上报财务处备案。
第五章 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采取项目承担部门自评,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汇总、审核,学校适时组织评价。
第十四条 各项目承担部门要及时组织对本部门承担的项目产出和结果进行绩效自评,除有明确支出标准的项目无需评审外(如其他经常性项目: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抚恤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活动经费等),凡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均列入绩效自评范围,其他资金安排的项目由项目承担部门自行选择进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市教委等部门指定的绩效评价项目,评价资金范围为项目总金额,包括项目中所有配套资金。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方法可以是:目标比较法、成本效益法、历史比较法、横向比较法、专家评议法、问卷调查法等,在具体实施评价时,可同时采用多种评价方法。必要时由财务处提供指导。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按项目实施阶段的不同,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在预算项目申报时进行事前评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事中评价;在项目完成后,对结果进行事后评价;对跨年度的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支出预期与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对重点项目必须进行事中评价。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项目的申报与确定
1.绩效评价项目申报。各项目承担部门填报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一),由学校根据市财政局、市教委绩效评价工作安排与要求,遴选部分自评项目上报市财政局、市教委。
2.绩效评价项目的确定。根据市财政局、市教委下发的绩效自评通知要求,确定绩效评价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绩效自评
1.凡经确定的自评项目,须在规定时间内由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对项目实施自评。项目绩效自评内容,包括评价目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与标准、评价组织与步骤等,重点是评价设置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2.在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时,可采取组建专家组自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进行评价。委托中介机构评价的费用原则上由本项目经费列支。
3.实施绩效自评,要收集与被评项目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并进行审核和分析,对照评价方案中设置的评价指标与标准,提出评价意见,并对项目绩效情况做综合性评判。
4.项目绩效自评结束后,应及时整理自评材料,并按市财政局、市教委规定格式撰写评价报告。要求报告格式规范、内容真实,绩效陈述清晰明确;文字简明、分析准确,反映问题具体清楚;结论客观,形式多样,所提建议合理可行。
各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及有关评价材料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汇总报分管校领导审签后交财务处复核后上报市财政局、市教委。
5.反馈整改。每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应将项目实际绩效、存在问题和相关建议,及时反馈给项目承担部门,限期整改。
6.归档存查。项目评价结束后,应及时将评价报告、实施方案、评价通知书等资料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归档存查。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九条 各项目承担部门要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情况报告交财务处。
第二十条 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各项目承担部门要及时调整和优化后续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评价结果实行通报制度,对绩效评价结果好的,予以表扬和继续重点支持;对绩效评价达不到预期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经费绩效奖惩机制。学校根据市财政局、市教委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纳入对各项目承担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的要求,评价结果将与项目承担部门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相结合,促进“立项科学、管理规范、注重绩效”的经费支出项目管理机制的形成。
第二十三条 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各项目承担部门申报预算项目后,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挪用项目资金,或由于管理不善、决策失误等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按照政务公开的相关规定,除涉密内容外,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通过学校网站向全校公开,接受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