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2019年5月修订)

发布时间:2020-09-29浏览次数:50

为保证学校资金安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沪旅校(院)办〔2013〕5号】,《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校(院)长办公会议事决策规则(修订稿)》【校(院)办发〔2019〕1号】,《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校发〔2019〕41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是指开展经济活动,支付经费达到规定限额的货币资金。规定限额为:合同支出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资金来源包括部门预算经费、中央和市级专项经费、科研经费、其他经费。

第二条 大额资金支付按照“预算控制、支付申请、授权审批、统一支付”的原则。

第三条 大额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三重一大”等相关经费管理使用规定执行,使用单位提出大额资金支付申请前,必须确保所需经费已经落实。


第二章 大额资金审批程序

第四条 学校所有经费的大额资金支付申请,必须原始单据齐全,经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合同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依次由项目的归口职能部门会签,财务处会签,分管项目经费校领导审批,校长审批,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二)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依次由项目的归口职能部门会签,财务处会签,分管项目经费校领导审批,校长审批,提交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大额资金支付管理

第五条 各部门应加强大额资金支出的事前审批管理,大额度资金支出除了通过预算管理进行事前控制外,还应加强执行环节的沟通与报告,各部门应在重大支出发生前做好与各级管理部门以及审批负责人、分管业务校领导的汇报与沟通。

第六条 大额资金业务的审批人应严格按照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履行审批职责,对不符合规定的大额资金使用申请,审批人应拒绝审批。

第七条 财务处对大额资金支付申请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对于没有落实经费预算的申请,财务处不予受理。

第八条 审批手续完成后,财务处审核人员对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进行支付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大额资金支付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的规范性,手续及相关单证的合法、合规、完整性,金额的准确性,支付方式的合理性等。审核完全无误后按程序办理支付手续。如有任何问题,则应拒绝支付。

第九条 特别规定

(一)以下事项,按照内控规范要求,由校长签字后执行:

1.向境外汇出资金;

2.资产处置;

3.利用学校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事项;

4.学校银行账户间的资金调度(包括大额定期存单)。

(二)以下事项经费支出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财务处审核,无需填报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表(见附件):

1.按银行核定额提取和支用的备用金;

2.按月发放或临时补发、增发的职工薪酬、依法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公积金、职业年金;

3.学生例行发放生活补贴、困难补助、助学贷款、奖助学金;

4.代扣代缴、代收代支款项,上缴各类税金等;

5.水费、电费、煤气费的费用支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2019年5月16日

 

 

附件: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表

 

申请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

负责人


项目编号


经办人


项目总预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方式


归口职能部门


分管校领导


资金用途


该项支出是否已列入预算:□是;□否

对方收款单位信息

付款金额

大写:                          小写:¥

单位名称


单位账号


开户银行


支付方式

□支票;□转账;             □一次性付款

□第一次付款;□第二次付款;□第三次付款;□尾款

项目申请单位意见

归口职能部门审核意见

财务处

审核意见

分管校领导审批意见

校长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处长签字:

   

日期:

    

   

处长签字:

   

日期:

 

   

   

签字:

   

日期:

     

   

签字:

   

日期:











附注:

本表大额资金是指合同金额大于20万元(含)的支付事项。

2. 大额资金支付时,需提供合同、协议复印件作为付款依据。

3.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财务处记账,一份单位留存。

4. 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对本次大额资金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