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学校各类固定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等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的有关规定及国家与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分管校领导主管该项工作,并设归管理部门协助分管校领导工作,各学院及部门指定管理员负责。
第三条 固定资产要做到帐、签、物三相符,并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摸清财产状况,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校级固定资产管理机构
1.校长办公会议统一领导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决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的重大事项。分管校领导依据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或授权,领导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
学校设立固定资产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和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资产处、设备处、图书馆、财务处的负责人组成。
2.学校固定资产统一归口资产处,负责资产总账,编报学校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等。
3.资产处、设备处与图书馆是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资产处负责房屋及构筑物、空调设备、办公家具等固定资产;设备处负责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教学实训家具等固定资产;图书馆负责管理图书类(包括电子图书类)固定资产。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学校固定资产配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核实、产权登记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固定资产的绩效考核。
3.负责《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中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的维护,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固定资产各类明细账及总账,负责固定资产数据的上报。
4.负责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使用管理,以及设计、安装等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负责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服务,以及使用效益的考核。
5.负责固定资产的处置评估鉴证、评估报告和处置申报,负责固定资产处置的实物处理和变价处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含)及以上),能够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七条 固定资产分类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1.各类固定资产执行起点单位价值为:
(1)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起点单位价值1000元(含)及以上。
(2)专用设备起点单位价值1500元(含)及以上。
(3)图书、档案、文物和陈列品不计起点单位价值。
2.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主要是指不易移动的大批家具、用具类。
3.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学校的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技馆的文物和陈列品。
4.图书是指纳入学校图书馆、资料室、公共阅览室的统一管理的藏书、特种文献资料、缩微资料、视听资料、磁盘、光盘资料等,供查询、阅览的图书;档案是指获取具有记载历史、技术资料且有保存价值,需要长期保存的档案资料。
5.家具用具是指学校教学、科研、办公所需的家具用具,如床、台、桌、椅、凳、沙发、柜、架、厨卫用具等。
6.被服装具是指学校业务工作所需的被服装具,如被服、床上装具、室内装具、室外装具等。
7.特种用途动物是指生命周期10年以上、长期保护的不被人为造成死亡的特种动物,如动物良种、观赏动物、警用动物、助残动物、劳作性动物等。
8.特种用途植物是指名贵树木、生命周期5年以上的名贵花卉等。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取得与配置
第八条 增添固定资产是学校根据各学院、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为其配备固定资产的行为。固定资产配置方式包括购置、调剂调拨、学校自制自建。增添固定资产必须与学校的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学科建设和科研需要相适应,要全面规划,分轻重缓急,逐步解决。
第九条 管理部门应当于学校年度预算编制前,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目标与计划、各学院(部门)固定资产配置申请,结合学校各类固定资产存量,会同财务处提出下一年度拟新购置固定资产的品目、数量和所需经费及购置方式等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第十条 使用学校经费添置固定资产,各学院(部门)应填写申购单,报管理部门批准后,由管理部门调拨或采购。固定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调拨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购置固定资产达到限额,应按照《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招标管理办法》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供货方或承建方。
第十二条 购置固定资产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学校和学院(部门)两级管理,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资产处与设备处负责对全校固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并有权对固定资产进行合理调配,充分发挥其效益,学院(部门)之间的固定资产调配须经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管理固定资产的帐签制度,管理部门按国家教育部固定资产目录登记全校固定资产明细账和标签。各使用部门必须有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帐,每台固定资产都需贴上相应的标签,以便随时查对。
第十五条 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帐,管理部门与财务处每年对帐,以确保帐帐相符。
第十六条 管理部门应会同使用部门,根据各项固定资产的使用特点、使用年限、性能状况等情况,制定日常维护与定期检查维修计划,减少固定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为防止学校固定资产的流失,保证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管理部门每年实施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制定资产盘点计划,并向各使用部门下达盘点指令。各使用部门按计划组织本部门人员开展盘点工作,结果经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资产处和设备处。
第十八条 学校所有的固定资产,个人不得擅自占有或变相占有,否则除追究其部门领导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外,管理部门可收回这些资产,调配给其他部门使用。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共享与对外投资
第十九条 按规定或经批准可以与校外单位共享、共用的设施,在保证学校自身履行职能及事业发展的情况下,可以按规定范围与用途开放给校外单位共享、共用,并按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对外投资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事项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核,由学校指定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租赁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租赁期限届满后可以续签。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产权注销的行为。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由管理部门制定固定资产处置方案:
1.超过国家及学校规定的使用年限,且已不能发挥其最低使用功能;
2.达到法定报废年限或强制报废标准;
3.因技术进步等原因,现有固定资产的性能或功能已无法满足使用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
4.因自然因素或人为原因,致使固定资产严重受损,已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不具备经济性;
5.依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部门)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在每年上半年提出申请,管理部门统一审核汇总,报请分管领导、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批准,聘请上海市财政认可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一次性符合处置账面余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自主处置并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备案;一次性处置账面余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国有资产,以及处置货币资金、对外投资以及占有、使用土地、房屋,需经市教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获批准后方可报废。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被窃,应及时报警并取得报警受理记录,凭警方出具的失窃证明办理固定资产报损处置申报。其他情况如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发生被窃、遗失、损坏等状况时,应认真查清责任,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出售、置换等应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原则上通过拍卖、招投标、询价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前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规及制度相抵触的,按国家相关法规及制度的规定执行。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2019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