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长期外籍专家暂行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0-09-29浏览次数:315

长期外籍专家(以下简称“长期外专”)是指来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一学期及以上,并与我校签署正式聘用合同的外籍人士。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按需聘请长期专家

聘请长期外专应根据我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按需聘请,保证质量。凡需聘请长期外籍专业人员的学院,须结合本单位教学及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于每年的4月份向国际交流学院提出申请。

二、长期外籍专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指应聘在沪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领域工作的外籍人员,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语言教师应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 取得母语国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具有2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如果满足以下3点则可以免除工作资历证明 (1)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2)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3)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教学资质证书如TEFL证书。聘用的外国文教(外籍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其在华连续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2.在其本国无法律纠葛。

3.经严格体检,具有健康证明。

4.对我友好,愿遵守我国法规和我校规章制度,尊重我风俗习惯。

5.原则上不聘用在华连续工作五年及以上的从事语言教学的外籍人员。

三、聘请长期外国专家的程序

1.签订合同

国际交流学院与长期外专签订聘用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工作量,细化双方责任和义务。

2.国际交流学院协助长期外专办理以下来华手续及来华后的相关工作证件:

(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通知》

(2)《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3)《居留许可》

四、在校管理

1.国际交流学院协助长期外专安排住宿,熟悉环境。

2.对在校工作的长期外专实行分工管理,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协调涉外工作,教学单位负责教学管理等工作。聘用学院应为所聘长期外专配备一名业务素质好,工作认真的中国教师作为合作(联系)教师,分配教学任务,以便在教学上进行合作。聘期学院应了解长期外专的教学科研工作情况,定期向国际交流学院反馈对长期外专的评价情况。

3.国际交流学院根据各单位的反馈意见,对表现突出的长期外专予以奖励;对不履行合同且工作态度差、绩效低的长期外专予以批评、警告,甚至解聘;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公开提出反中国政党言论、抨击中国政治教育制度等,一经查实,聘方有权立即解除该合同。

4.长期外专聘用合同期满后继续聘用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签订新的聘用合同,并在外国专家证期满15日前凭新订立的聘用合同及有关材料到上海外国专家局办理工作许可延期手续。

5.学校聘请和管理长期外专的部门为国际交流学院。

五、附则

1.港澳台专家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2.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0日起试行。

3.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学院负责解释。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201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