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关于“大力发展留学生教育”的精神,扩大留学生的规模和比例,优化留学生的层次结构,学校决定由国际交流学院牵头整合现有的国际教育资源,组建面向留学生教育的师资队伍,开设全外语专业课程,吸引留学生来我校学习,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扩大留学生规模,优化留学生的层次结构,学校(院)鼓励教师使用外语讲授专业课程,打造以中国文化和旅游专业为特色的课程项目,以满足留学生的学习需求。同时,鼓励外语类教师与旅游相关专业研究相结合,并为之搭建工作平台。
二、服务对象
国际交流学院主要面向非学历留学生提供课程项目,包括来我校(院)的短期留学生团、交换生、进修生以及上海师范大学其他学院的留学生等。
学历留学生已达到国家规定的中文标准,原则上插入中国学历生班级,纳入到学籍生教学管理体系中。
三、编制与工作量
在校(院)现有制度和规定框架内,国际交流学院可聘请我校(院)教师和非教学岗人员为留学生授课。教师在国际交流学院任课不能冲抵校(院)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不得与全日制教学工作相冲突。任课人员编制和管理等原有关系保持不变,仍隶属于各学院和部门。国际交流学院可根据课程需要,聘用校外人员作为兼职教师。
四、教师资质
(一)外语授课类
任课教师应具备熟练使用外语对留学生进行专业教学的能力,具有国外学位或国外访学经历的教师优先聘用。
(二)中文授课类
使用中文讲授体育、艺术等课程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教学资质。
五、薪酬来源及发放标准
国际交流学院任课教师薪酬原则上从短期留学生(交换生)教学费用中支出。为短期留学生团授课的,师资薪酬从短期留学生团专项学费中支出。
国际交流学院任课教师的薪酬标准不按职称进行细分,具体标准如下:
(一)外语授课每课时150元;
(二)专业讲座、文化交流、行业考察、实践环节等特殊课程可折算相应的课时量,按每课时150元计算薪酬。
(三)担任寒暑假短期留学生团班主任的每周折算工作量6课时,每课时按150元计算。
(四)国际交流学院可根据市场和项目情况对课时费标准进行合理调节。
六、教学管理和规范
任课教师要为人师表,严谨治学,敬业爱生,原则上应以我校(院)已制定的关于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精神为指导。比较重要的教学管理规定列举如下:
(一)任课老师应根据国际交流学院的课程管理要求,在授课前提供课程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任课教师应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如需变动,应经国际交流学院负责人同意,书面报备后方可实施。
(二)原则上,任课教师应向留学生推荐或指定教材,自编材料和讲义也可作为教材使用。教师上课必须具备教案和讲稿。
(三)课堂讲授是课程教学的基本形式,教师必须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按规定学时数授课,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
(四)教师应提前5-10分钟进教室,不得提前下课,不得拖堂,不得擅自调课。
(五)教师应布置适当的课外作业,以帮助学生巩固所学知识,课外学习时间与课堂学习时间比例一般为1:1为宜。教师应及时、认真地批改学生作业,并进行讲评。
(六)课程结束后,教师应对学生进行考核。考试一般以闭卷、笔试为主,也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其他考核方式。课程成绩评分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可根据平时作业、学习态度、出勤率等形式确定,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重原则上为30%-40%。
(七)考试结束三天内,任课教师应向国际交流学院提交学生成绩登记表。
(八)任课教师在教学期间原则上不能中止课程,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教学的,应提前三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中止课程。未办理正常手续无故中止课程的,国际交流学院将停发其所有课酬,并报请学校(院)严肃处理。
(九)任课期间,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取消其任课资格:
1.在学生中散布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或其它不当言行;
2.无故缺课达2次及以上;
3.学生对课程质量评价较差;
4.严重失职,发生教学事故,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
5.拒绝接受国际交流学院合理的教学安排。
七、鼓励政策
(一)在国际交流学院任课,教师可按授课收入15%的标准享受补贴,以冲抵个人所得税。
(二)每年评选留学生优秀课程,参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国际交流学院对新课程开设进行资助,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八、附则
(一)本办法经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二)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学院负责解释。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2019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