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沪教委外[2011]130号)精神,努力实现“旅游教育国际化”的目标,具体实施我校各类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以下简称“学生海外项目”),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为我校学生提供高质量的海外项目,培养和提高学生跨文化沟通能力,全面提升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和综合素质。
第三条 根据上海市教委设立的“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专项资金和立项项目,我校每年资助学生赴海外高等院校、企业和国际组织学习、见习或实习。
第四条 “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进一步推进我校教育国际化的进程,通过政府和学校资助的形式,引导和鼓励各系科和部门积极拓展学生海外项目,支持和激励学生参加海外项目,从而扩大在校生赴海外学习的受益面。
二、实施原则
第五条 选拔和资助原则
“公平公正、优惠共享”:学校将坚持公平惠生的原则,鼓励更多的学生参加海外项目,原则上对参加项目、顺利完成且表现良好的学生进行资助。
“侧重优秀生、顾及贫困生”:学校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学生遴选程序与办法,优先推荐品学兼优的学生参加项目。尤其是对品学兼优但家庭贫困的学生,予以特别资助。
三、资助办法
第六条 资助对象:我校计划内招生的全日制学生。
第七条 项目资助类型
(1)一学期及以上赴海外(含港澳台地区)高校学习、进修、且修完课程可获得相应学分的项目;
(2)其他上海市教委认可并资助的重点项目(如为国家外交战略服务的重大项目,友好城市交流项目等)。
第八条 资助额度:上海市教委“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资助。
第九条 资助凭证:学生在完成海外项目后,所提供的海外高校或实习机构的成绩单或实习证明应当作为享受资助的重要依据。
四、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负责学生海外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工作组由分管校长任组长,外办、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员,全面负责本校学生海外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十一条 职能部门应于每年3月和9月启动学生海外项目,向学生发布通告,组织报名和选拔工作,并公示名单。
第十二条 职能部门将指导学生办理校内相关手续,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国(境)事宜,并组织学生进行出国(境)前的外事、安全等教育。
第十三条 海外学习期间,学生应向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和辅导员定期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项目结束一周内,学生应回校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
为具体实施海外项目,现已制定《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选拔和实施细则》。
五、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 工作组于每学年末进行项目总结,并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报市教委。
第十五条 工作组应对学生海外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确保遴选程序的公开、公正、公平,以及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 工作组将指定职能部门对学生进行抽样调查和就业跟踪,评估海外项目对学生专业学习和职业能力的影响。绩效评估的结果,直接影响该项目的资助力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我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3号文件《关于学生境外实习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13号文件《关于学生公派出境交流学习的管理办法》和2016年11号文件《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2019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