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上海师范大学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2020年9月
上海师范大学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全校师生员工饮食安全、卫生、健康,规范餐饮经营服务单位经营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安全工作指南》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包括餐饮(食品)行业准入、食品安全管理、食源性疾病与食物中毒事件处理等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适合上海师范大学校内所有餐饮和食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 “ 经营单位 ”)及隶属上海师范大学的单位(幼儿园等)。
第二章 餐饮(食品)行业准入制度
第五条 学校成立食品安全监管小组,为非常设机构,由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学工部(处)、研究生部、保卫部(处)、工会、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国际交流处、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由后勤服务中心召集。凡需要在校内从事食品服务经营的校内外餐饮(食品)服务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申请资料,经公开招商招标或集体研究后确定,报食品安全监管小组备案。
第六条 后勤服务中心下属及其它校属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由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放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按规定应取得《营业执照》,按规定执行。
引进的校外餐饮单位必须具有相当的资质,持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委托书(原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向餐饮(食品)服务主管部门提交。
第七条 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设施、工艺流程、生产用水、个人卫生、生产用具以及贮藏、消毒、运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达不到最基本要求的,取消餐饮(食品)经营服务资格。
第八条 获准在校内提供餐饮(食品)经营服务的单位,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超越经营范围的,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处罚。
第三章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条 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的饮食安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的食品卫生法规和规章制度,经营单位须与学校签订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责任书。后勤服务中心代表学校行使监督制约职责。
第十一条 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采购制度,规范食品采购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坚持集中统一采购,实现“证质一致”、“阳光采购”、“集约竞标”。食品采购必须按规定索取销售发票、营业执照、食品卫生(流通)许可证、卫生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少量特殊商品需要自行采购的,必须经主管单位采供部门确认采购渠道,并索取相关证明,验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推广实行餐饮业(六T实务)现场管理,使操作更规范,权责更明晰,管理更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提高食品安全管理的水平。
第十三条 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五四”制度,个人卫生“三白”等制度,严把持证上岗、晨检、留样、台账关,并做到制度上墙。
严格执行厨房卫生制度,把好原材料验收关、生熟交叉关、餐具和工(用)具消毒关、操作过程卫生关、销售间卫生关、凉菜间卫生关、冰箱卫生关、副食仓库保管关、环境卫生关和个人卫生关,杜绝食物中毒事故。
保持废弃物容器及放置场所清洁,防止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溢出,防止污染食品、水源和地面,防止有害生物孳生。
第十四条 做好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食堂的下水道、烟道、排风口要安装防护网罩;食堂仓库外门采取措施防止老鼠啃咬,安装隔断装置,防止苍蝇飞入。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学校食堂得供应生食水产的规定。供应改刀熟食卤味应符合相关的管理规定。
校内宾馆餐厅与取得营业和卫生许可的招待餐厅,参照上海市宾馆餐饮业的卫生规定执行。
凡学校重大活动必须安排在食堂用餐的,主办单位须向后勤服务中心报备。为确保重大活动用餐安全卫生,重大活动用餐须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后勤服务中心依照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代表学校行使对餐饮(食品)业的食品卫生监督检查职责,督促经营服务单位抓好安全与质量。
第十七条 后勤服务中心根据卫生检查、监督情况,考核经营单位“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责任书”的执行情况,代表学校行使处罚权。
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后勤服务中心发出“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并组织实施整改。可视情节轻重处以该单位500—2000元罚款,一个学期被累计抄报3次以上,取消该单位在校内的经营权。经营单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安全稳定等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取消经营资格。
第十八条 严格依法依规规范加强食品添加剂、餐厨垃圾与废弃油脂、回收食品、网络配送食品等管理。
第四章 食源性疾病与食物中毒事件处理制度
第十九条 食源性疾病与食物中毒是指因摄入不洁食品或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而发生的感染性腹泻疾病和食物中毒事件。
第二十条 按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学校有责任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十一条 校医院行使校内接诊、疾病预防教育、健康教育的职责,对学校食堂的食品生产过程实行有效的监控,以确保食品安全卫生,防止发生食源性疾患和食物中毒事故。
第二十二条 食源性疾患和食物中毒事件处理程序:
1、校医院制定肠道疾病的接诊制度,医生接诊后认真做好问诊调查。详细记录何时、何食堂(包括档位)、食用何种食物及发病时间,症状等。以便根据食源性疾病或食物中毒特点,找出规律性特征,提供给相应部门做出正确判断,采取有效对应措施。
2、校医院如判断为同一类型疑似食源性疾病或食物中毒三人以上,必须立即上报后勤服务中心及其它所属单位。由校长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按法律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3、校医院要密切监控事态及病情发展情况,加强夜间值班,及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预案。
4、在卫生部门、疾病控制中心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流行病和食源性感染调查、检测和控制工作,努力防止事态扩大。
5、宣传与后勤、师生工作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控工作,依法对事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
第二十三条 各级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造成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追究行政职责。经主管部门确认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学校将根据《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规定,逐级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于2018年6月4日起施行。原上海师范大学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海师范大学
2018年6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