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关于评选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20浏览次数:293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本着公平、公正原则,每年在应届毕业生中开展“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

一、评选对象

全校本专科应届毕业生(含中高职贯通班)。

二、评选条件

1.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遵守高校学生行为准则,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在学生中起带头作用。

2.自觉遵纪守法,未受过学校行政处分,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热爱劳动,诚实守信。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表现突出,在校期间获得至少校级综合二等奖学金或校级综合一等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至少一次,入学以来各门主课考试成绩名列班级前茅,无不及格。在校期间品行素质考核成绩无不及格记录,具有毕业资格。

4.同等条件下,荣获校级“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称号、为学校争得荣誉以及具有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赴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具有较强的实践和创新能力,优先推荐评选。

三、评选名额

专科生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人数的3%。评选工作要保证质量,宁缺毋滥。评选人数要严格控制在额度内。

四、评选程序和时间

由毕业生所在学院班级推荐、评审公示、推荐。经学校评审、公示后,报市教委审核后决定。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在4-6月进行(具体时间以市教委通知为准)。

五、评选材料

参评学生和选送学生按要求认真填写《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二份,另附其他佐证材料(入学以来总成绩单、各类获奖、评优证书)一份。详见具体通知。

六、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2019年7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