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促进项目合同按约履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按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进行管理的项目经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与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进入学校财务的科研经费,由科研与研究生处核拨费用、财务处建账制本后发给项目负责人使用。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条 学校科研与研究生处、财务处等职能管理部门,履行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指导、管理、监督等服务和监管职能,严格执行对横向科研项目及其经费的规范管理;教学科科研与研究生处研单位作为科研活动基层管理部门,履行对本部门科研行为的支持保障和监管责任,对横向科研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对横向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要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并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的监督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横向科研项目的合同执行,依法合理使用好科研经费,确保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认真负责完成好横向科研项目的任务,保障国家、学校、委托方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经费收支管理
第七条 凡以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横向合同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后,学校科研与研究生处根据合同内容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确认项目经费收入。
第八条 项目支出是指在项目合同完成过程中发生的支出费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科研业务费、业务接待费、劳务费和管理费。
第九条 科研业务经费是指直接用于项目研发的费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实验室修缮费、协作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及其他费等。
(1)设备费是指仪器、设备及样机的购置费,装置及系统的试制费和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及租用费等费用。
(2)业务费是指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测试化验与加工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资料费、印刷费、图文设计费、数据采集费、办公用品费、检索费、科研成果查新费、学会/协会会费(票据印章应与学会/协会名称一致)、审计服务费、会议费等相关费用。
其中,外埠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等。外埠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内交通费,指在项目实施期间因项目的业务需要而支出的本地交通费、项目用车燃油费、通行费和停车费等。其中,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的报销按学校相关财务规定执行,每月定额不得超过2000元,单次加油费用不得超过500元。
会议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技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开支标准按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3)实验室修缮费是指为改善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支出的费用,参照学校资产处相关修缮政策执行。
(4)协作费是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5)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组人员的出国费用及境外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严格执行学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6)其他费是指除上述各项费用以外其他研究费用。
第十条 业务接待费,指项目实施期间因项目的业务需要而支出的用于项目研究交流的各类招待费用。本费用根据合同相关条款设立,不超过项目到账经费的8%。在预算限额内,以厉行节俭为原则,用餐、陪同等标准,按照学校公务接待相关标准执行。市内交通费、业务接待费等不超过项目到账经费的20%或10万元两者较小者。
第十一条 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的补贴、参加项目研究的学生助研费,以及项目临时外聘人员的劳务费用及专家咨询费等。劳务费的支出比例按照双方约定的合同预算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则根据项目总经费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项目的不超过50%;100万元—200万元项目的不超过40%;200万元以上项目的不超过30%的比例列支,按每次到账经费的比例进行计算,严禁假借他人名义提取劳务费。
第十二条 学校管理费是指学校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等,学校管理费按每次到款经费的6%收取。管理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用于学校的科研发展、科研管理、项目资助、科研奖励、科研评优表彰、二级科研管理等用途。具体包括项目管理中的差旅费、交通费、出版印刷费、各类评审费、劳务费,咨询费,服务费、科研仪器设备维护管理费用、相关管理系统升级维护费等。
第十三条 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仪器,其产权、总金额、明细必须在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合同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因履行项目需要而必须购买设备仪器的,需按照学校关于仪器设备的采购规定,经设备处等相关部门审批后报科研与研究生处备案后办理。
第十四条 合同经费如需外拨用于对外协作,按学校的相关合同管理办法,经校办法务审核,严格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在没有合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横向项目外协经费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且须按项目预算同比例支出外协费用。
第四章 结余经费的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一般应在合同期内完约,办理完约手续,相关材料归档;完约的横向技术合同要填写《项目验收证明》《项目决算表》和《项目结题书》,由项目负责人到科研与研究生处办理结题手续。
第十六条 对于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横向科研项目,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违反学校财务制度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对结余经费使用有充分的自主权。
第十七条 中止合同结余经费。对未按时完成合同的项目,与甲方出现违约或纠纷等情况时,将中止项目执行并冻结项目结余经费,视处理结果确定项目经费的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离职、退休或返聘等,则需由项目负责人或学校指定一名在职人员负责管理使用结余经费。若未指定在职人员管理,则终止执行该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科研与研究生处、财务处。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2020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