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0-21浏览次数:3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3〕67号)、《上海市市级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沪教委财〔2019〕73号)等国家及上海市等有关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或机构批准立项的、政府财政拨款支持的各类计划项目经费。包括按规定由项目依托单位继续统筹使用的项目结转结余经费。

第三条  凡以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名义取得的项目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国家、地方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五条  学校是科研课题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系的原则,合理确定科研、财务、资产、设备、审计、监察等部门与二级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职责和权限。校长对学校的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财务和科研的校领导在各自职务权责范围内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科研处、财务处、资产处、设备处、审计和监察等部门是科研经费业务管理的具体部门,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各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实施的全面支撑,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六条  学校科研处主要负责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签订合同及监督项目执行进展等过程管理,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负责核定科研项目经费类型和立项编号;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协调财务处对二级单位执行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制度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协调其他部门和二级单位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预警防控体系;协助财务处做好编制项目预算、科研经费的收支等管理监督,并组织开展科研绩效评价。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主要负责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工作,负责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指导及审核,负责科研经费的日常报销等各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指导学院(中心、部)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负责科研经费预算调整事项的校内审核;负责科研项目经费中期检查及结题决算财务报表审核;负责根据科研处提供的项目结题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项目结余经费;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队伍和使用人员的财务培训。

第八条  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二级单位负责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督促指导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做好科研合同(任务书)的初审工作;配合财务处、科研处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执行进度,评价科研绩效;对于项目负责人为校外人员时,负责指定校内项目负责人作为报销负责人,并落实校外人员的相关特聘手续;负责落实二级单位在科研项目经费报销时的“一支笔”制度;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的其他各项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资产与设备处主要负责科研经费购置设备的管理,建立统一的常规耗材集中定点采购的机制,加强资源共享,避免重复购置与闲置浪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内部审计和监察部门管理。学校内部审计和监察部门是完善和监督经费使用的监管部门,对其要行使审查和监督权,对经费的使用、外拨等情况有权实行监管。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应确保经费使用过程中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并接受上级管理部门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所有支出应当与业务活动具有相关性,不得在科研项目资金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将科研项目资金用于非科研用途。项目负责人如有违法违纪行为,须承担相关直接责任。

 

第三章  项目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是指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预算。科研收入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我校。支出预算是指与科研相关的各类开支预算。支出预算中间接费用和管理费尽量按国家政策上限编制。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原则。科研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按校内程序审核申请后,根据相应经费管理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预算调整校内审批程序。

(1)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科研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细说明预算调整理由及测算依据等事项。

(2)二级单位审核。二级单位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教育部、教委等上级主管部门如有规定相关预算调整申请表格的,须按其要求填报相应表格,并与《申请表》同时报送。

(3)学校科研处、财务处审批。学校科研处、财务处对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范围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直接审批;对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范围内的重大预算调整事项,以及需上报经费主管部门审批的预算调整事项进行审核,并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4)校领导审批。校领导对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范围内的重大预算调整事项进行审批;对需报送经费主管部门审批的预算调整事项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调整及审批。

(1)项目预算总额调整,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报拨款单位批准。

(2)项目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科目预算如需调整的,按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直接费用中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之间可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总额若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的支出。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增,如有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3)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增、单价20万元以上(或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的金额)的设备用途和数量发生调整的,应当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因项目研究需要,其他设备费预算需要调整的,按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设备费预算如有调减的,调减的经费可调剂用于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方面的科研业务费支出。

(4)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十七条  涉及科研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我校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如需外拨给子项目合作单位的,子项目负责人须与我校签订承诺书,以保证其依照合同预算开支。项目负责人对子项目或项目合作单位支出负责。子课题涉及明细支出科目间预算调整的,需上报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统筹考虑;如需调整整个项目预算,须按上述程序提交学校审批。

 

第四章  项目收支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后,学校科研处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批文、项目合同(任务书)内容、学校相关部门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确认项目经费收入。

第十九条  严格票据审核,杜绝虚假票据;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对于有明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应严格按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预算科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差或出国,应委托项目组指定人员审批,出具委托书并交科研处、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中分设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它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采购需符合学校固定资产相关文件规定。

(2)材料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测试化验加工需与对方签订合同,并提供相关测试化验加工报告。

(4)燃料动力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国内)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项目组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项目组应当提前填写会议审批、预算等材料报学校科研处审批。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学校关于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及印刷等费用)、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数据采集费:用于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10)劳务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以及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上级管理部门没有规定的,按不超过实际到账经费的30%作为劳务费(含专家咨询费)。上级管理部门没有规定的,禁止发放劳务费给校内人员,严禁假借他人名义提取劳务费。

(11)专家咨询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严禁利用虚假名单提取专家咨询费。

(12)其他费用: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四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在项目任务书经费预算编制时,项目组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上限范围内足额编制。项目下达部门单独下拨间接经费的,以下拨额度为准。

(1)绩效支出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不纳入事业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项目绩效支出经费,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根据项目预算及相关管理办法设立单独经费预算科目进行管理。项目的绩效支出使用,主要用于激励项目课题组人员及学校的相关科研支撑活动。项目课题组的绩效支出发放须基于人员的科研工作绩效及参与项目的工作量,按照“重贡献、重实效”原则,结合项目人员实绩进行分配,发放对象为参与项目实际研究及管理工作,并对总体目标做出贡献的项目组成员。

(2)绩效发放原则与流程:绩效支出根据科研项目执行情况,在项目结项时发放,发放比例与项目到账经费比例保持基本一致。具体发放比例及分配方案由项目组提出,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并报科研处审核批准后递交财务处。学校财务处在绩效预算额内,按规定业务流程发放绩效支出。

(3)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绩效支出,对于已发放的,学校有权追回: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项目进展、发放说明及其他相关文件等;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学术道德规范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在科研项目资金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将科研项目资金用于非科研用途。

第二十六条  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对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对于不设间接经费的项目,提取总经费的5%作为管理费。为了支持教师积极承接各类科研计划项目,提升学校的科技服务能力,创设学校优良的科技氛围,学校暂不对纵向科研项目收取管理费,有收取规定和要求的,按相关规定和标

准处理。管理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用于学校的科研发展、科研管理、项目资助、科研奖励、科研评优表彰、二级科研管理等用途。具体包括项目管理中的差旅费、交通费、出版印刷费、各类评审费、劳务费、咨询费、服务费、科研仪器设备维护管理费用、相关管理系统升级维护费等。

第二十七条  由学校科研基金配发的校级科研项目、管理类项目、党建类项目、研究平台机构建设经费及相关配套经费,用于相关项目的科研培育和实施,经费列支项和比例为:科研业务费70%、劳务费20%,市内交通费10%,不列支间接经费;实行当年下发当年结算的原则,结余经费由科研处统筹用于学校的科研活动

 

第五章 决算和验收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从时效性和均衡性方面,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转结余,按规定编制决算和办理财务验收手续。

科研项目结转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经费是指未完成课题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课题在研期间,结转经费应当留由课题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结余经费是指项目验收后或因故终止时,课题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课题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因故终止项目的结余经费由学校冻结项目经费,报项目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研处提交相关结题材料,及时办理结题手续。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调离、辞职、已故、被学校除名或开除的,应在十日内办理项目负责人交接手续,新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组成员并由所在单位和科研处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国家有关要求重新确定。项目负责人不办理或无法办理的,由原单位办理。项目负责人如果离职、退休等,无法与学校发生工作往来,应由项目负责人或学校指定一名在职人员负责管理使用项目经费。若未指定在职人员管理,则由学校统筹使用安排。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项目结余资金在上级部门规定有效期内继续用于开展原项目的深入研究和拓展研究,超出有效期可申请转入学校的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账户,作为直接费用继续用于科学研究。

第三十二条  如项目未能在合同规定日期内到科研处办理结题手续且不能提供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延期的证明文件,按照主管部门处理办法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没有明文规定的,学校将于项目合同规定完成日期次年年底冻结项目经费,统筹项目剩余经费用于学校内涵建设。

 

第六章 经费监管

第三十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建立科研经费管理奖惩机制。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部门或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部门,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项目委托单位。涉嫌违法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于科研经费使用按规定进行抽查,建立校内科研项目“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校发〔2018〕10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科研处、财务处。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