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聚焦主责主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
第三条 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坚持全面覆盖与抓重点、抓关键少数相结合。坚持监督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校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第五条 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学校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党员(的)领导干部。主要对学校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和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第二章 监督重点
第六条 对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检查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第七条 对落实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基层党建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情况。
第八条 加强对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和坚决纠正“四风”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九条 加强对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校内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的履职监督。重点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事项。
第十条 加强重点领域权力运行的监督。加强对选人用人、干部作风、招生考试、科研经费、物资采购、基建工程等重点、热点问题的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加强对纪委及纪检干部的监督。发现纪委及纪检干部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学校纪委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二条 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坚持推进廉政建设日常工作机制,进行“一周一提醒,一阶段一预警”。每周向干部发送一条廉政警示,针对存在问题阶段性发布风险预警,每年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总结并通报。
第十三条 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分析实际情况,解决具体问题。
第十四条 纪委负责人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对新任职的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对存在廉政风险的干部个人进行个人谈话,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的单位进行集体约谈。
第十五条 畅通信访举报渠道,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第十六条 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
第十八条 建立干部廉政档案,将干部日常工作中的廉政情况及时录入,综合反映干部的廉政情况。将廉政档案与个人利益信息作为干部岗位任职、业务履职、提拔任用、推荐表彰等的重要参考内容,充分发挥档案效用。
第十九条 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第二十条 突出制度建设监督和制度执行监督的结合,发挥制度的规范作用。加强制度建设的检查评估,对制度制定中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改意见。重要事项开展现场监督,加强执行环节的规范性。校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参加或列席校党委会,校纪委书记、监察室主任参加或列席校长办公会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实行重要事项报备制度。学校落实上级精神的重要工作的执行方案、总结以及各二级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总结、专题报告等要抄送校纪委。
第二十二条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每年纪委要通过走访、座谈、听取介绍等方式了解学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实施专项检查和督查。校纪委每年根据上级纪检机关和校党委的要求,确定党的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事项,视情开展相关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健全述职述廉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对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责任倒查。按照规定实行“一案三查”制度,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一并调查发案单位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同时查找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实施责任追究,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校纪委书记对落实监督责任工作负总责,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重大事项由校纪委全委会集体决策。
第二十六条 二级单位(部门)兼职纪检员在校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校纪委每年初根据上级纪委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落实监督责任具体事项;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部署落实工作;加强工作推进落实,对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八条 校纪委建立与二级单位(部门)情况沟通机制。校纪委办根据办信查案、专项督查,以及其他途径掌握的信息,视情况和二级单位(部门)进行沟通。
第二十九条 自觉接受上级纪检组和学校党委监督,严肃要求、严格管理、严明纪律,强化监督,全面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能,严禁出现以案谋私、跑风漏气等行为,坚决防止“灯下黑”。
校纪委要按规定及时向市纪委驻市教卫党委纪检组和校党委报告重要工作事项。
第三十条 深化“三转”,聚焦主业,狠抓纪检监察队伍的自身建设。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加大纪检监察干部学习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业务水平,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服务师生、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9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