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1-12浏览次数:372

校发〔2020〕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管理,规范各类采购与招标活动,维护学校利益,健全内控机制,明确职能部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学校管理范围内的各类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效益的原则,切实做到“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实现学校采购和招标工作在决策、执行和监督等环节各部门和单位分工清晰、职责明确、协作有据。

第四条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者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先审批后采购原则,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并经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不得将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以自行采购的方式多次拆分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集中采购数额标准的,属于化整为零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六条 在采购招标工作中,采购招标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采购招标工作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校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审批学校年度采购计划,审查、决定重大采购事项。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资产或设备的校级领导任组长,成员由资产处、设备处、教务处、财务处、规划与评估办公室的负责同志组成,对全校各类采购与招标工作进行领导、组织和协调。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学校采购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管理,组建采购小组,由使用单位、资产处、设备处、教务处、财务处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第八条 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采购招标的政策法规,全面领导学校采购招标管理工作;

(二)制定校内采购招标工作的制度和实施办法;

(三)协调解决招标采购业务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监督采购项目的实施,重点加强对采购的申请、立项审批、采购招标、合同订立、验收、付款等环节的监控督查。

(四)其他相关决策事宜。

第九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设在资产处和设备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各类采购招标工作的管理,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组织招投标或谈判、询价等采购活动,组织合同会签,监督合同履行;

(二)对采购所需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参与实施方案可行性、科学性、合理性的论证,制定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合同签订等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采购与招标项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组成评标专家组;

(四)做好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过程中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使用部门是指有采购需求并已落实项目经费指标的部门。使用部门作为项目建设的责任部门,必须落实项目负责人,做好市场调研分析,采集采购所需的信息,填报《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项目采购实施方案及论证报告》,参与合同拟定、货物验收及后续质量监控和反馈等工作。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管理,有建议、指导、协调等责任,设备处、资产处、教务处等部门均需参与业务范围内相关项目的论证。所有项目均需由财务处审核经费来源并根据实际需要负责向上级机关编报年度采购预算。一个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目录(如设备、软件、家具、工程等)的,应分别编制对应科目的采购预算和相应的采购类型及方式。项目采购实施方案中应明确进度计划和人员安排,明确采购内容清单及详细的技术、商务要求。在招标阶段,根据实际情况,负责选派代表参与评标工作。

 

第三章 采购类型及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采购类型分为委托采购和自行采购两种类型。委托采购包括委托给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的行为(即政府集中采购)和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行为(即分散委托采购)。自行采购为学校组织自行采购。

第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包括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货物、工程及服务,具体按照政府部门公布的当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符合协议、定点采购范围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批并通过“政府采购网”平台电子卖场实施采购。

第十四条 分散委托采购是指学校将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20万元及以上且不在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委托给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行为。包括:                                                              

(一)建设工程类项目:包括基建工程项目的施工、房屋修缮、改造、校园环境建设等。

(二)货物类项目:包括教学与科研仪器、设备;大宗材料、建筑材料、计算机成品软件;教材、图书、电子出版物;家具、厨房设备、办公用品、服装;其它货物等;政府采购目录外货物。

(三)服务类项目:包括设计、勘察、监理;公共咨询、出版、印刷、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物业服务、租赁、维护保养、设备维修、会展及广告服务等;软件授权使用、软件开发等。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自行采购是指学校将预算经费5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且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或其他依规可以自行采购的项目交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采购的行为,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采购方式,依法组织实施并填写《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自行采购流程表》。若有其他方式,则必须报请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应及时依规将采购或中标公告在校园网等平台公布。

第十六条 根据学校合同管理规定,预算经费1万及以上需签订合同。预算经费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由使用部门直接委托或指定供应商等方式依规组织实施,纳入学校低值易耗品管理范围内的除外。

第十七条 预算经费10万元以下的小额维修工程由学校零星维修中标单位实施。

第十八条 预算金额达到学校采购招标资金标准的项目,但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经学校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会议通过后,可以直接指定供应商:

(一)无法预见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办公等突发紧急情况;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 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自行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并以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的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特定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六)竞争性磋商是指以磋商公告等方式邀请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的采购方式。

(七)电子卖场是指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网平台”(网址:https://www.zfcg.sh.gov.cn/)实施网上集市、议价、反拍等电子卖场采购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除询价采购方式外,在采购文件中,不得指定品牌或供应商。对于仅通过技术需求难以区分产品性能及档次的,或因项目特殊并经过论证认为确需指明品牌的,则列明的参考品牌数量不得少于3个,品牌之间应具备可比性。

 

第四章 招标采购主要程序

第二十二条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20万及以上招标采购项目采购程序:

(一)拟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明确并已到位。

(二)组织采购项目论证会。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组织并主持项目论证会,对项目实施内容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论证,并讨论确定采购类型和方式、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和商务要求,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三)使用部门根据项目论证意见向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采购申请表》,明确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技术指标、数量等内容,如有需要可另附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等。

(四)使用部门提交《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项目采购实施方案及论证报告》,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选址、立项依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及预算清单、项目进度计划与人员安排等基本情况,属于建设装修工程项目的须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五)发布招标公告。政府采购或社会招标公司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投标报名;相关采购信息同步在校园网或其他合适的媒介上发布。

(六)资格预审与实地考察。如采购项目需要资格预审或实地考察,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使用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或实地考察,监察和审计部门可参与相关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

(七)确定评标委员会。以委托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公司)组织采购的项目为主由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开标、评标、定标。按招标要求的规定程序进行开标、评标、定标,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九)中标结果公示。中标人确定后,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公示期内,若出现对评标工作及定标结果有异议的,由委托代理机构受理,可请评标专家给予答复,有必要进行复议的按评标、定标规定的程序进行。                                                                       

(十)合同签订。由采购与招标办公室组织合同洽谈、审查和会签后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项目的采购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采购申请表》。采购申请表中应明确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数量、预算、技术指标和商务要求等内容。

(二)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对采购需求进行审核。如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报相关部门审批。

(三)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组建工作小组实施采购。采购过程资料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存档备查。

(四)其他程序同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四条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项目的采购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采购申请表》。采购申请表中应明确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数量、预算、技术指标和商务要求等内容。

(二)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对采购需求进行形式审查。如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或应有相关部门负责采购的,报相关部门。

(三)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由使用部门领导负责实施采购,采购经办人员应不低于2人,采购过程需经过程论证,相关资料自行存档备查。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

(一)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和书面承诺的内容,由采购招标单位与中标供应商进行谈判并起草合同。

(二)合同的具体签署依据《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长期供货或长期提供服务的采购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允许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采取转包方式履行合同。

 

  第六章 采购验收与付款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类项目(含零星工程)由采购与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合同的履行,负责现场管理、签证工程联系单,组织使用部门及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货物、服务类项目由使用部门验收,验收人员数量应在3人及以上(技术要求复杂的项目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或校外专家参与验收)。参加验收人员签署《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项目采购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书作为支付款项的必要条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办理登记入账手续。验收人员与采购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第二十八条 验收合格后,由使用部门根据合同及相关财务制度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采购物资的质量和后续服务,应根据实际情况,留取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到期后由使用部门根据合同执行。

 

第七章 采购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对采购活动的合法性、采购程序的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个人、供应商均可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如实反映,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在30日内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八章   责任与纪律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行为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一)应当集中采购或招标采购而擅自拆分采购,有意规避有关采购规定的;

(二)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

购合同的;

(四)其他违反学校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且二年之内不得参与学校的采购活动,给学校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校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学校采购当事人员违规串通的;

(四)开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向学校采购当事部门和个人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违反学校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使用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废标的处理

(一)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二)废标项目按照国家及上海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涉及教学专用食材的采购品种、数量及采购计划由相关教学单位自行采购、组织实施,并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采购管理办法后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学校权限范围内的资产出租、资产处置、委托经营服务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和实施参照本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后,其所依据的上位规范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招标管理办法》( 校发〔2019〕8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