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2021年版)

发布时间:2021-07-09浏览次数:449

  校(院)发〔202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正的用人制度,规范选人用人行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09〕45 号)和《关于深化简政放权优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沪人社规〔2017〕6 号)的精神,结合我校(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开招聘是指我校(院)各用人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和要求,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法,面向社会的选人用人行为。   

第三条 我校(院)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除下列人员外,学校新进人员均应实行公开招聘:

(一)国家政策性安置的;

(二)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

(三)涉密岗位的;

(四)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聘任用,经校(院)人事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的。

第五条 学校(院)公开招聘人员,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把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品质关,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等条件择优聘用。

第六条 学校(院)公开招聘人员,坚持学校(院)宏观管理与用人单位承担队伍建设责任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学校(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资格、技能等条件;

(四)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和心理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招聘岗位具体条件由各用人单位提出,报组织人事处审核,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九条 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公开招聘可根据各类岗位的特点设置相应的招聘程序。一般应包括下列程序: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或考核;

(五)身体检查、心理测验;

(六)考察;

(七)根据考试或考核、体检、心理测验、考察结果等,确定拟聘人员;

(八)学校(院)审批;

(九)公示招聘结果;

(十)报上级部门审核备案,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条 各用人单位在学校(院)核定的编制数内,根据岗位、人员空缺情况以及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于每年 11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招聘计划,当年 6 月可再补报一次招聘计划。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聘计划须经本单位党政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报校(院)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汇总审核并将招聘计划提交学校(院)审定批准后,报上级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编制招聘计划,内容一般包括:

(一)核定各类人员编制数、各类人员实有数;

(二)招聘岗位名称和数量;

(三)招聘对象、应聘条件;

(四)招聘时间、应聘材料要求和联系方式;

(五)考试或考核的时间(时限)、方法、内容、范围;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院)加强对各用人单位招聘计划的管理,每年应留有一定的比例用于政策性安置。

第十四条 招聘计划经上级部门核准后,分别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以及我校(院)人才招聘网页上发布招聘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院)和用人单位还应根据招聘对象的层次和需求的迫切性,通过其他媒体和渠道发布招聘信息。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岗位应聘人员的学科背景应该与该岗位的学科方向紧密结合;录用为教师的,应具备教师的基本条件。

第十七条 留学回国人员、外省市调入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 50 周岁。

第十八条 录用本校(院)教职工亲属的,须严格执行有关岗位聘任规定。

第十九条  应聘人员提交的材料应当全面、客观、真实。用人单位应严格审查应聘人员的资格;有推荐人推荐的,推荐人应协助审核调查应聘者的个人情况。 

                                            第四章 考试、考核

第二十条 学校(院)公开招聘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法考试科目或考核内容应根据学科、专业以及岗位特点设置。

第二十一条 学校(院)公开招聘辅导员、教辅岗人员可以采取考试的方法,考试主要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笔试主要考查应聘者的基本素质、综合能力和岗位所需的知识背景等,笔试成绩原则上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不低于40%。

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确定,笔试合格的应聘者按照由高到低排列的原则,一般以不低于招聘岗位总数 1:2 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最多可以达到 1:5 的比例。

面试主要测试岗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综合素质和心理健康状况等。面试考官由5至7人组成。面试应根据岗位实际需要,采取答辩、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院)公开招聘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可以采取考核的办法,考核可以采取面试、试讲、讲座、答辩、评议等多种方式进行,主要考查应聘者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素养、学术水平、教学能力和综合素质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院)公开招聘其他岗位人员,可根据岗位特点采取相应的考试或考核的方式,主要考查应聘者的业务能力、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等。 

                                         第五章 体检与考察

第二十四条 招聘岗位对身体条件有要求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招聘计划中说明,并在招聘信息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 通过考试或考核的人员,应到本市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教师岗位需要办理教师资格证的人员,应到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指定医院体检。

第二十六条 应聘者应保证身体健康、心理健康。

第二十七条 考察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考察应当做到全面、客观、公正。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和诚信记录,并对应聘资格进行复审。 

第六章 聘 用

第二十八条 根据考试或考核、体检和考察结果,将拟录用名单提交校(院)人事工作小组讨论,择优确定拟聘用人选。

第二十九条 校(院)组织人事处将拟聘用人选报学校(院)长办公会讨论研究,由学校(院)择优确定最终拟聘用人员名单。

第三十条 学校(院)确定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和校园网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根据查实的内容、结果确定是否聘用。

第三十一条 经公示确定的拟聘用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后,学校(院)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拒绝经考试或考核、体检和考察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 

第七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院)公开招聘人员适用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情形,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招聘工作应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教职员工和纪委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证书,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中作弊或弄虚作假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招聘工作相关部门、专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六)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相关问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公开招聘港、澳、台地区及外国国籍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人才派遣人员的公开招聘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修订)》(校(院)发〔2019〕8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人才引进与师资录用实施细则(试行)

      2.辅导员招聘录用实施细则(试行)

      3.专业技术型教辅岗位招聘录用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2021年7月9日

 

 

附件:
附件1.人才引进与师资录用实施细则(试行).docx (17K)
附件2.辅导员招聘录用实施细则(试行).docx (19K)
附件3.专业技术型教辅岗位招聘录用实施细则(试行).docx (18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