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2-09-07浏览次数:61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本校学生中部分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当代大学生自立自强的观念和能力,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旨在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费与住宿费的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借款人是指本校全日制在读的经济困难的学生。贷款人是指办理助学贷款的商业银行机构,即本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合作银行。

第四条 本校管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机构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借款人进行资格初审,集中向贷款人推荐经审定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为借款申请人;与银行合作,组织学生办理各种贷款申请手续和还款确认手续;参与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协调工作,组织贷款的发放工作。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有关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银行的有关规定,纳入银行的日常贷款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本校在读的全日制学生。

第七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通过学校当前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行为;

(五)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六)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七)能承诺向贷款人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及银行所需的相关资料;

(八)未申请当学年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九)学校和银行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金额

第八条 全日制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贷款总额不超过每年贷款额度乘以学制的数额。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

第九条 本校和银行共同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咨询工作。

第十条 学生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时,须在学校通知的规定时间内向校学生工作部(处)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有关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或办理相关手续的,将不能再申请本年度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年发放的方式。

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二)本人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口簿;

(四)录取通知书或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

(五)通过学校审核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六)经办银行借记卡(用于毕业后还款);

(七)银行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对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校学生工作部(处)在审查该生的有关材料和档案后,将为符合条件的学生统一向银行推荐及见证。

第十四条 借款人必须如实、完整、清楚地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材料,经初审无误后,将上述资料送至有关受理银行审核。

第五章 贷款申请初审

第十六条 学校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组织学生申请贷款,并接受学生的贷款申请。

第十七条 学校对申请借款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初审工作无误后,将初审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六章 贷款申请的审批

第十八条 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供的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的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审查、审批。

第十九条 银行在规定的总贷款额度内满足在我校就读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学生的贷款需求。

第二十条 银行在审查结束后,对审查合格者编制《批准借款学生名册》递交我校。

第七章 贷款发放

第二十一条 银行将通过审核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的款项划入学校指定的账号。

第二十二条 银行可向学校了解贷款的发放与使用情况。

第八章 贷款的期限、展期、利率和贴息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 15 年、最长不超过 22 年。

第二十四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离校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的次月1日(含1日)。

专升本、插班生、转学、因病休学的贷款学生,视同在校生,继续享受在校期间全额贴息政策;服兵役的贷款学生,在获得贷款代偿资金前,继续享受全额贴息政策;参加团市委支援西部服务计划的贷款学生,视同在校生,服务期间继续享受贴息政策,服务期满后的下月1日起利息全额自负,服务期满后的1-5年内开始偿还本金。

中途退学的借款学生,从退学后下月1日起利息全额自负,在退学后的1-5年内开始偿还本金,不得要求其提前全部还清贷款。

第二十五条 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应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贷款展期申请,并应及时向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书面证明,由银行审查后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展期期间的贴息,仍由学校按在校生实施。

第二十六条 2020年1月1日起,新签订合同的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

第二十七条 借款学生没有按照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九章 贷款本金偿还

第二十八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将组织借款学生制定还款计划,并与银行签订还款确认书。借款学生与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九条 借款学生须将毕业后的去向告知银行,做好毕业生还款确认手续。借款学生必须对自己的借款行为承担全部的经济、法律和道德责任。

第三十条 银行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情况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5年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

第三十一条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二条 银行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第十章 违约学生公布

第三十三条 被公布的违约学生是指贷款进入还款期后,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归还贷款及违反借款合同中约定条款的借款学生。对违约学生银行可在违约情况发生后,将违约学生的信息提供给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上海市政府授权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机构。

第十一章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校学生工作部(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2022年6月修订